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剛才要出門時,走到我家大樓3樓樓梯間,碰到一位婦人坐在地上,我就走過去問問看到底是怎麼一回事。那位婦人跟我說;她是來為3樓的王老先生做「居家照護」的,但是門鈴按了很久都沒人來開門,也打電話也沒人接,只好打電話回公司,公司告知她等到10點沒人回應,她就可自行離開。

 

但是我很擔心,王老先生會不會發生什麼事。鄰長的雜貨店就離我家沒幾步路,我就去跟鄰長說這一件事,鄰長說:「我也不知道怎麼一回事,那就等10點後再說。」

 

我還是不放心又跑去跟何里長說。何里長說:「應該不會有什麼事,那位王老先生重聽又腳不太能走路。大概是他重聽沒聽到,若是他家裝一台電話、門鈴響時聲音會感應產生亮光,就比較方便。」

我聽了非常的驚訝,才沒都久前,常看到那位王先生騎著小摩托車到處亂晃,怎麼現在就已經重聽、腳不大能走路了。

 

讓我想起97年時對被告張凱評、吳哲民提起訴訟,黃立維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1581號核被告二人所涉刑法第284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傷害但已逾告訴期,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規定,為不起訴處分。



 



 

經我提起刑事再議聲請狀;收到高檢署發回續查後,



 



 

有一天我走過鄰長雜貨店,鄰長叫住我,跟我說:「你那麼久都沒工作,要怎麼過日子。低收入戶很難申請,殘障津貼比較好申請,像我就只要去精神科住院一天經醫生鑑定就通過申請了。」我說:「我以前就是耳鳴醫到看精神科,已停藥3、4年。現在睡眠也很正常。」鄰長說:「那我陪你去跟陳里長說。」於是我們就到了陳里長服務處。我們這位陳里長做了好幾屆,這一屆才換成何里長。陳里長說:「你打算要怎麼辦?」我說:「他們要是疏失,我可以體諒他們隨便賠一賠,我就自認倒楣算了。但是他們要是故意,我一定要他們受到法律的制裁。」總結陳里長最後跟我說:「沒工作去當義工。」我說:「沒錢沒工作去當義工適合嗎?我不用吃飯過日子嗎?」

 

《說到這裏容我推薦一下國民黨黨證,聽說國民黨的福利很好,黨員只要任公職二十年就可以辦裡退休,就有優渥的退休金。我們這位陳里長就是連做5屆的里長,辦退休去了,領了退休金,去花蓮開民宿。也真的不公平,他都有優渥的退休,還拼死拼活的要賺更多的錢,並未回饋社會去當義工,倒叫我要借錢過日子去做義工。這樣合理嗎?》

  

過沒幾天,有一天晚上3樓的那位王先生拿著法院的開庭通知單給我,當時我鐵著臉問他說:「怎麼我的掛號是你在收?」他說:「是郵差將5樓的信,誤投到3樓,我好心幫你送上來。」以我的認知法院的通知單都會以掛號方式送達。這份通知單就971219偵續字760-偵查庭傳票。還真的是用平信送達。

 



 



 

 

開完971219偵續字760-偵查庭後,這位王老先生常騎著摩托車跟在我後,問我有沒有需要醫生診斷證明書,我不理他裝作沒聽到,有一次我真的氣不過,就問他:「你怎麼知道?你偷看我的信?不然我從未跟你提起?」他說:「沒有!沒有!…..我媳婦跟我吵架把我手打折了,我告贏讓她被捉去關.」說著說著他就離開。說實在的我對這位王老先生不只沒好感,跟本就是討厭。

 

有時會在巷口碰到他,他就會一廂情願對我說,「我給你十萬你來跟我住 …..」;「 我們不要辦結婚 ….」,「我是國民黨的小組長,你看看我還有跟馬英九照過相….」有時候聽到真的很生氣,但是想想他年紀已經那麼老,也懶得跟他計較,聽說他是一位老兵退伍的。

 

97年度偵續字第760號第3頁  就已未提出醫生診斷證明書為由,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不起訴。

 



 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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