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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-12-1         ~  自由時報
驗傷單 浪費醫療資源
林憶直  
 
針對近日鄉代摑打護理師一事,讓我們用另一種角度探討醫療資源之濫用。
 
在急診室,總是會有互相傷害的兩造相偕來急診要求開立驗傷單。首先,醫師所開立的正確名稱為「診斷書」而非「驗傷單」,兩者差距之遠,非以倍數不能計。
 
對於急診之病患,真正重要的是找出有無影響生命之危急狀態,如腦出血,或是腹腔內出血之種種。若只是出手打了人,而受害者並無生命徵象上的異常,根據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二七七條,雖為告訴乃論,但受害者得逕行向檢調單位報案,之後由檢察官判斷是否逕行提起公訴,或是經由律師自行提起自訴,從未有任何法規說傷害罪需要
 「經由醫師的驗傷」,而後「開立診斷書」(也就是俗稱的驗傷單),之後才能報案或是提起自訴。
 
操作上,對於無生命危險的外傷,在急診室也僅是經由醫師的眼睛記錄受傷之部位,實質上這些都是非必要之醫療行為(包括為數可觀、非必要的X光)。若是為防止濫訟,政府應該提出更具體的做法,而不是將有限的醫療資源無限上綱到所有欲報案者都應先掛號看診。
 
每年五千億的健保,在給付急診的項目中約有四十%為外科急診。而保守的估計,急診外科也有三分之一的病人僅僅是為了一張所謂的「驗傷單」。換算成數字,大約就是每年數十億的支出。醫療資源遭濫用,原因盤根錯節,但這方面實屬政府可在政策上有所作為之事。 (作者為急診醫師,新北市民)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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打官司 病歷才有證據能力

中國時報【郭石城╱新聞分析】
 

打官司勝負關鍵在證據,許多醫院會告知驗傷民眾,法院要求檢具訴訟用驗傷單,當事人為求償,大都毫不考慮要求開立貴許多倍的訴訟用驗傷單,成了醫院財源之一。但司法實務上,並沒有「訴訟用驗傷單」,不少人花冤枉錢卻無助打官司,驗傷單亂象有待衛生署整頓。
 
不少醫院表示,訴訟用驗傷單費工、較詳細有用,因為有人體診斷圖等。但在訴訟中,頂多藉以說明受傷情形,
驗傷單屬「傳聞證據」,沒有證據能力,打官司有用的證據是病歷。
 
病歷是醫療過程有規律的準確記載,隨時可接受檢驗狀態,屬於證明文書,才可做為證據;驗傷單是記錄特定單一事件,除非兩造不爭執才具證據能力。但要求開驗傷單就是因加害人不想賠償、或不願賠太多錢,爭執是必然的。
 
因此,醫院開的訴訟用驗傷單及一般驗傷單(即甲、乙診斷證明書),上了法庭都屬傳聞陳述,不能作為指控證據;被害人多花一、兩千元取得的訴訟用驗傷單無助求償,只是多花錢。
 
北市日前一位男子抓姦時被老婆抓傷,老公檢具訴訟用驗傷單告傷害罪,太太辯稱老公自己捏傷栽贓,反控誣告,驗傷單毫無用處。老公聲請調閱病歷並傳喚醫護人員作證,才認定被抓傷。
 
部分醫院所聲稱,法院會要求當事人檢具訴訟用驗傷單,是誤解司法實務的無稽之談。為免受害民眾還沒求償就先被剝一層皮,衛生署該針對驗傷單亂象,研議精確規範並要求醫院遵循。

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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