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lose
 



100年度調字51號及100年度他字第2879號函文第二頁第四行「....97820向本署提出告訴。經本署為以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二人有告訴意旨所指犯行,而為不起訴處分,經聲請再議後,遭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發回續行偵查..........有張凱評、吳哲民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、前述本署97年度偵續字第760號處分書.....」。足可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並沒有調閱97年度偵字第21581號黃立維檢察官的已逾告訴期不起訴書,而以張凱評、吳哲民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代替。

 

也就是說張凱評、吳哲民的刑案資料已被篡改為無積極證據,這跟告訴人之前所說971022刑事再議聲請狀顏大和檢察長發回續查其用意在擺脫被告張凱評、吳哲民的罪嫌完全吻合。

 

更何況告訴人也有交付97年度偵字第21581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,仍然不調查,【不正】司法人員協助嫌犯已趨明顯,且更是將副本交至研考科,目無法律的存在。

 





 



arrow
arrow

    我愛板野友美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