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次聲請再議{97年度上聲議字第006069號}
97年11月19日告訴人收到高等檢察署將本案發回續查通知書,並未載明發回續查之理由。
第二次聲請再議{98年度上聲議字第1845號}
但依98年3月18日顏大和檢察長僅以一天的時間就駁回97年度偵續字第760號再議聲請狀看來,
第一次聲請再議{97年度上聲議字第006069號}發回續查並非因告訴人再議聲請狀寫得好,而是因告訴人並未中計,未如他們所願被關到精神病院。顏大和檢察長只好發回續查,根本就是在為被告張凱評及吳哲民脫離罪嫌,讓告訴人空歡喜一場。
不禁讓告訴人想問顏大和檢察長ㄅㄟㄅㄧˋ要怎麼寫?禮義廉恥是甚麼意思?良知要到哪裡找?當一位財團法人犯罪【被害人】保護協會的董事長太違背你的心意,實在委屈你了。
不起訴確定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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