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間異語:我到底有沒有精神病

蘋果日報20131218

Q:你28歲了,為什麼不工作?

A:從我10多歲開始,我媽晚上就常會突然情緒波動,她漸漸無法負擔生活,也無法照顧我,醫師診斷她罹患嚴重的精神分裂症。後來醫師直覺,我媽的病會遺傳給我,幫我檢查,診斷我也有輕微的精神分裂症。我情緒發洩後,覺得不如冷靜,看如何面對。這種病是因大腦神經傳導物質失衡,只要吃藥控制,我就覺得沒什麼了。我選一個沒有副作用的藥,保護我的腦子。

任何工作都沒興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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郝允租房給紅會 社福聯盟批不公

紅十字會總會長王清峰(右二)拜會台北市長郝龍斌(左二),

郝允諾查詢閒置空間,出租給紅十字會作為長期經營的會所。

(記者林惠琴攝)

2013-12-18自由時報

郝允租房給紅會社福聯盟批不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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剛才要出門時,走到我家大樓3樓樓梯間,碰到一位婦人坐在地上,我就走過去問問看到底是怎麼一回事。那位婦人跟我說;她是來為3樓的王老先生做「居家照護」的,但是門鈴按了很久都沒人來開門,也打電話也沒人接,只好打電話回公司,公司告知她等到10點沒人回應,她就可自行離開。

但是我很擔心,王老先生會不會發生什麼事。鄰長的雜貨店就離我家沒幾步路,我就去跟鄰長說這一件事,鄰長說:「我也不知道怎麼一回事,那就等10點後再說。」

我還是不放心又跑去跟何里長說。何里長說:「應該不會有什麼事,那位王老先生重聽又腳不太能走路。大概是他重聽沒聽到,若是他家裝一台電話、門鈴響時聲音會感應產生亮光,就比較方便。」

我聽了非常的驚訝,才沒都久前,常看到那位王先生騎著小摩托車到處亂晃,怎麼現在就已經重聽、腳不大能走路了。

讓我想起97年時對被告張凱評、吳哲民提起訴訟,黃立維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1581號核被告二人所涉刑法第284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傷害但已逾告訴期,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規定,為不起訴處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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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 為告訴被告張凱評及吳哲民涉有詐欺、重傷罪乙案共有378分為五大項目:
1.不起訴確定前     第001至067頁
2.不起訴確定後     第068至155頁
3.聲請再行偵查起訴   第156至265頁
4.1000308陳情函 第266至319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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阿玲的媽媽因服用高血壓的藥產生咳嗽。
但是她自己並不知道,
又去看了胸腔科......
從一顆藥醫吃到一次要服用近十種藥,
整個身體都垮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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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-12-1         ~  自由時報
驗傷單浪費醫療資源
林憶直
針對近日鄉代摑打護理師一事,讓我們用另一種角度探討醫療資源之濫用。
在急診室,總是會有互相傷害的兩造相偕來急診要求開立驗傷單。首先,醫師所開立的正確名稱為「診斷書」而非「驗傷單」,兩者差距之遠,非以倍數不能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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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記者施曉光/台北報導〕自由時報

「黑狗偷吃,白狗遭殃」,昨天活生生在立法院上演。

「洋華光電」以商務研習名義引進數十名中國子公司勞工,「假研習、真工作」,最近東窗事發,不分藍、綠立委質疑馬政府開放大陸商務人士來台政策,變相引進陸勞,昨天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審查勞委會一百年度預算案時,決議通過凍結勞委會主委王如玄、政務副主委潘世偉兩人的特別費預算。

原本民進黨立委劉建國、黃淑英分別提案要求刪除勞委會「基本行政工作維持」預算中的「主委、副主委特別費」一百二十六萬元,在藍委緩頰及王如玄辯解「洋華光電」案是由行政部門主動移送檢方偵辦,最後朝野立委同意改為凍結案,要求勞委會將洋華案調查結果向委員會報告,始得動支預算。

劉建國與黃淑英質疑,洋華光電案證實中國勞工登堂入室來台,馬總統一再宣稱不開放中國勞工已經跳票,王如玄一再保證不引進中國勞工也跳票,勞委會主委、副主委原應捍衛勞工權益,卻放任中國人士來台從事勞動行為,嚴重衝擊本國勞工就業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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衛福部提供不實的鑑定報告未被追究責任而視為常態,再多次鑑定都是枉然。受害人只能碰運氣,徒增傷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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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聯合報╱記者詹建富/台北報導】

2013.01.07 10:58 a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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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察官張銘珠函復100.05.12聲請移轉管轄以案件已簽結無法移轉,依此復函已載明100年度他字80號是100年2月8日簽結;100年3月3日發函通知;這一天也剛好是 王永慶 先生二夫人 王楊嬌 女士病逝於林口長庚醫院,還真是巧合!

100年6月3日以此案件已簽結無法移轉管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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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9年11月30日:告訴人快捷郵寄致 黃世銘檢察總長陳情函並附上聲請再行偵查起訴狀。

99年12月16日:最高法院檢察署發文台信字第0990019911號函轉 99年11月30日 陳情函附上聲請再行偵查起訴狀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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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年度調字51號及100年度他字第2879號函文第二頁第四行「....97820向本署提出告訴。經本署為以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二人有告訴意旨所指犯行,而為不起訴處分,經聲請再議後,遭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發回續行偵查..........有張凱評、吳哲民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、前述本署97年度偵續字第760號處分書.....」。足可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並沒有調閱97年度偵字第21581號黃立維檢察官的已逾告訴期不起訴書,而以張凱評、吳哲民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代替。

也就是說張凱評、吳哲民的刑案資料已被篡改為無積極證據,這跟告訴人之前所說971022刑事再議聲請狀顏大和檢察長發回續查其用意在擺脫被告張凱評、吳哲民的罪嫌完全吻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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