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以下四點可證實黃立維檢察官所簽核的97年度偵字第21581號已逾告訴期不起訴處分書是在激怒告訴人。
1.黃立維檢察官偵結本案超乎尋常的快速。
2.告訴人收到兩份97年度偵字第21581號已逾告訴期不起訴處分書,一份是寄到告訴人戶籍地址,另一份是寄到通訊地址,似乎深怕告訴人無法即時收到。
3.將97年度偵字第21581號已逾告訴期不起訴處分書掃描存成PDF檔,【直】放影像卻成【橫】的,只有第1頁才會,問題就出在條碼上。
4.林麗瑩主任檢察官在99年度調字第183號調出張凱評、吳哲民刑事資料查註紀錄表來代替97年度偵字第21581號已逾告訴期不起訴處分書,硬說是無積極證據,經告訴人於 99年11月24日及100年03月08日一再陳情李嘉明主任檢察官及未具名檢察官都不與調查。
由此可知這是早已計畫好的,不論告訴人會不會提出刑事再議聲請狀,【不正】司法人員們都會在張凱評、吳哲民刑事資料查註紀錄表上,將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偽造為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。
不起訴確定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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